深圳1997年搶劫案主犯身分28年後揭曉:一審以超過追訴時效判無罪,檢方抗訴
深圳1997年歌舞廳搶劫拘禁案主犯「阿輝」28年後被查明為羅思明,一審法院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判決無罪,檢方提起抗訴,本臺綜合公開報導整理案件時間軸與三方主張。
根據澎湃新聞2026年9月3日刊出的報導,深圳市寶安區一樁塵封28年的搶劫拘禁案於今年8月初一審宣判。法院以搶劫罪已超過追訴時效、詐騙罪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羅思明無罪;寶安區人民檢察院隨後提起抗訴。圍繞刑法追訴時效的計算與適用,控方、辯方與被害人三方主張各異,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1997年案發:主犯只剩一個綽號
1997年9月8日晚間,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鎮新城市歌舞廳,一夥人從被害人陳小(化名)的朋友處獲知她「很有錢」,將她帶入包房毆打,搶走隨身金項鏈。當晚至次日凌晨,陳小先後被轉移至利達酒店房間與西鄉城中村出租屋,遭持續毆打與人身拘禁。作案人員逼迫她說出銀行卡密碼,持卡取款因密碼錯誤遭ATM吞卡後,團夥返回現場,繼續以暴力與刀具威脅,索要存摺密碼與身分證。
陳小事後陳述,同案人羅洪亮曾持菜刀威脅要砍斷她的手指,她被迫說出密碼。案卷記錄並顯示,陳小在拘禁期間遭受性侵,她指認遭羅洪亮性侵;另一名同案人謝傳軍亦曾供述,為羅洪亮提供保險套,並聽到房內有聲音。
被害人尋機脫險後立即報警。1997年9月9日,前往銀行取款的林澤隆被抓獲,謝傳軍隨後歸案。1998年1月13日,寶安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林澤隆、謝傳軍為搶劫案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與一年六個月;判決書明確記載,綽號「阿輝」「阿軍」等人為該案主犯。
主犯的身分自此成謎。被害人僅知嫌疑人綽號,無法提供真實姓名與住址;案卷對主犯的描述只有「戴眼鏡的人」,公安機關連協查通報都難以印發。同案人羅洪亮到案後供述,陳小曾跪在房內遭三人拳腳毆打、指甲蓋裡被插牙籤;「阿輝」還曾傳話稱自己「有關係可以撈人」,要其他人趕緊跑路。
掃黑除惡牽出舊案:套路貸專案的線索交會
案件僵局在2019年出現轉機。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推進期間,深圳寶安警方開展套路貸專項打擊,多條羣眾舉報線索指向羅思明團夥,涉及詐騙與敲詐勒索,警方成立代號「320專案」。同年10月統一收網,抓獲羅思明、馮小鳳、張梓豪、林澤隆、吳春茂、黃加樂等多名嫌疑人,馮洪龍被列為網上追逃。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對羅思明、張梓豪執行逮捕,其餘多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但2020年7月,寶安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羅思明、張梓豪構成詐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羅思明獲釋。
多名套路貸案件被害人持續舉報申訴。陳嶽、陳武兄弟向辦案機關陳述,2012年兩人因生意周轉向羅思明五筆借款合計850萬元,此後深陷「套路」:被要求簽訂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收取砍頭息,利息經由馮洪龍、張元貞、張梓豪、馮小鳳、吳春茂等第三方帳戶流轉。陳氏兄弟稱,累計已支付587.25萬元(含經第三方帳戶收取的利息150.5萬元、現金支付利息236.7萬元及歸還本金200萬元),但羅思明2014年提起民事訴訟,否認收到大額還款,要求全額返還本金850萬元並計付利息與違約金。
民事判決陳氏兄弟敗訴。其後房產與企業帳戶遭查封凍結,2017年陳武被刑事拘留,房產與商鋪經司法拍賣後劃撥強制執行397萬元;2017年11月,羅思明再申請強制執行2400萬餘元(暫計)。2018年,陳嶽、陳武分別獲刑一年、二年。陳家企業自此崩塌。
關鍵突破來自舉報過程中的線索比對:陳氏兄弟向辦案機關指出,羅思明團夥中的林澤隆,正是1997年搶劫案的從犯,羅思明極有可能就是當年主犯「阿輝」。2023年初,寶安分局再接獲盧永青報案,稱遭羅思明詐騙67.8萬元,舊案線索進一步交叉印證。2023年2月,警方在廣西抓獲當年搶劫案漏犯,案件偵辦由此推進。
一審判決:追訴時效成為核心爭點
綜合澎湃新聞自受害人處獲得的資訊,本案一審於2026年8月初宣判。一審法院認定,搶劫罪已超過追訴時效,詐騙罪部分證據不足,判決羅思明無罪。
判決的核心在於追訴時效的認定。被害人陳小在28年後從一組嫌疑人照片中辨認出「阿輝」即帶頭者,並稱「這個人當時打我打得好兇」。案卷記錄顯示,陳小傷情嚴重,毆打造成脊椎變形,接受矯正手術後留下不可逆後遺症,需長期針灸緩解病痛。控方主張與辯方答辯圍繞時效起算、中斷事由以及最高追訴期限的適用條件展開,被害人一方亦提出自身立場,三方對時效問題各執一詞。
寶安區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抗訴。案件現進入二審程序,後續裁判結果尚待上級法院審理。
追訴時效制度的基本框架
依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期限長短與法定最高刑相應。同時,刑法設有例外條款:若案件經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則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者,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仍可追訴。
本案爭議之一即在於:1997年案發後公安機關已抓獲從犯並作出生效判決,主犯是否屬於「立案偵查後逃避偵查」的情形,從而排除追訴時效的適用,控辯雙方對此意見相左。此一法律問題的裁定,將由二審法院作出。
可核實資訊的邊界
本臺依據澎湃新聞9月3日報導及公開資料整理此事。目前可核實的事實包括:1997年案發經過與1998年從犯判決、2019年「320專案」收網、2020年檢方對詐騙部分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線索交會後舊案重啟偵辦,以及2026年8月一審無罪判決與檢方抗訴。
至於二審開庭時間、抗訴書具體理由、辯方答辯狀內容,以及羅思明本人的公開回應,目前未見於公開報導,本臺不作推測。案件最終如何處理,以二審法院生效裁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