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物調券第二波10月30日起發放:100元換200元,11月5日為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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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物調券第二波10月30日至11月1日發放,100元兌換面額200元券,11月5日前使用完畢,本臺整理兌換上限、107處場域與使用限制。
臺中市第二波物調券於202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發放,民眾持100元現金可兌換面額200元的物調券,最晚須在11月5日前使用完畢,逾期不受理也不退費。兌領地點涵蓋市場、攤販集中區、商圈及合作店家共107處場域,全市總計釋出35萬份,數量發完為止。
根據臺中市政府公告與中央社報導,本次兌換方式為每人每場域最多兌換2份,每份以100元現金換取200元面額。兩個訊源列出的發放日期、份數與兌換方式一致。各場域的發券時間與份數均由主辦單位依實際情況調整,並無統一開放時段,市府建議民眾出發前先至臺中觀光旅遊網核對場域清單與各處規則。
首日多數場域約半小時發完
臺中市政府於10月30日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發放首日多數場域在約半小時內即兌換完畢,並提醒各場域發券日期不一,10月31日與11月1日仍有部分場次持續發放。名額與時間以官方最新場域公告及各場域現場公告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市場的發券地點與可使用範圍有所區別。領券時應確認券面標示與現場公告,不建議僅依市場名稱推定可消費的店家範圍。
使用限制:指定場域、不找零、不退費
物調券的使用規則有三項限制。第一,僅能在券面指定的場域消費,不能攜至另一處市場或商圈使用。第二,消費不找零,若單筆消費金額低於面額,差額不予退還。第三,逾期未使用或券面損毀均不受理退費或換發。
換言之,持200元面額券採買時,最好安排接近面額的消費金額,並在結帳前確認攤商是否接受該券。
連續辦理的活動,過往場次規則不適用
物調券為臺中市連續辦理的消費振興措施,先前已有多次發放紀錄。市府說明,今年第二波的兌領時段與可用店家以本次公告及券面內容為準,過往場次的經驗不能直接套用。
若以兌換效益計算,每份物調券實質補貼100元,兌換率為付出金額的兩倍可用額度。以全市35萬份計算,本次發放的物調券總面額達7,000萬元,民眾實際支付金額合計為3,500萬元。
有關各場域發放地點、時段與常見問答,可至臺中觀光旅遊網的物調券公告頁面查詢,發放期間名額變動頻繁,以現場與官方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