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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胚胎案第8次自訴未果:無錫警方不予立案、法院不受理,重婚罪認定標準再受檢視

無錫「婚外胚胎案」原配朱女士第8次刑事自訴重婚罪未獲受理,警方不予立案,本臺綜合澎湃新聞評論與公開資料整理案件進展、重婚罪認定標準與法律爭議。

KOH NEWS 採訪中心 閱讀約 6 分鐘

9月3日,中國大陸媒體報導,無錫「婚外胚胎案」當事人朱女士透露,無錫警方經審查認為其丈夫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則表示,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為的證據材料,對其刑事自訴不予受理。9月4日,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在澎湃新聞發表評論,從此案檢視刑事司法對重婚罪的認定邏輯。朱女士本人發布的影片顯示,她自稱這已是第8次追究丈夫重婚的刑事自訴未獲法律支持,目前已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自訴材料。

案件進展:警方與法院的處理結果

綜合澎湃新聞等媒體報導,本案的處理結果涉及兩個司法環節。在公安環節,無錫警方經審查認為男方沒有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程序決定不予立案。在法院環節,梁溪區人民法院的說明指出,朱女士並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為的證據材料,因此不予受理其自訴。

朱女士在影片中情緒潰堤,稱自己內心愧疚,感覺辜負了眾多網友的支持與期待,但她並未放棄,目前已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控告丈夫重婚的自訴材料,後續進展仍待法院審查結果。

根據流傳的報導內容,朱女士主張的事實包括:丈夫與第三者前往多個城市、在不同地方居住,偽造結婚證,並在醫院以「夫妻」名義接受輔助生殖治療、培育冷凍胚胎等。這些主張是否屬實、能否構成刑法上的重婚,是本案在司法程序中的核心爭點。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情節目前僅見於當事人一方的主張與媒體轉述,男方當事人及第三者的公開回應,在現有可查閱的報導中未見完整呈現。

法律框架:重婚罪的兩種情形

中國大陸《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金澤剛在評論中指出,這一條文直接沿用1979年刑法的表述,此後刑法歷經12次修正、涉及上百個條文修改,重婚罪條文始終未改。他指出,其理由多被歸結為:婚姻關係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領域,刑法作為最後手段,介入婚姻關係應當謹慎克制。

在司法實務上,重婚罪包含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法律婚的重婚,即尚未離婚又到民政部門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是事實重婚,即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二種情形的認定門檻較高。實務上需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公開、是否持續穩定、周圍羣眾是否普遍認為二人是夫妻關係等因素。金澤剛分析,正因為存在這些外在形式要求,當事人只要沒有辦理登記,採取多地流動居住、婚外備孕、培育胚胎、婚外生子等方式,單獨來看都很難被推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而達不到事實重婚的認定標準。

爭議核心:形式要件與實質侵害的落差

金澤剛在評論中提出,本案若如報導所述,男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重婚,原因恐怕就在於司法認定上認為雙方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羣眾不認為二人是夫妻關係。

他進一步指出,現行重婚罪的立法旨趣在於預防和打擊在婚姻之外建立第二個婚姻關係,對婚姻家庭的實質破壞、對配偶權利的嚴重侵害則退居其次。這種「重形式而非實質」的傳統思維是否仍適應當前社會現實,構成輿論對此案形成爭議的主要原因。

評論列舉的社會變化包括:一個人的戶口可以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卻在第三個城市談戀愛;夫妻分居不同城市早已不足為奇;人們不再關注鄰居是否為夫妻;交通便捷、資訊通暢、流動自由、居住分散,使得「長期穩定共同居住」這一概念需要重新釐清。

金澤剛認為,回到朱女士的控告,無論是家庭財產、與丈夫絕對排他性的同居關係,還是丈夫與第三者意圖生育孩子的行為,如果均屬實,三方面均嚴重侵犯朱女士的權利,而這三者正是婚姻家庭關係最核心的因素。他主張,重婚罪的適用應從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轉向注重配偶的實質權益被害;重婚罪的司法適用應重在權利的實質保護,而非過於計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制度背景:刑法介入婚姻關係的界限

重婚罪在中國大陸屬於「自訴與公訴並行」的罪名,配偶一方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檢察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提起公訴。自訴案件要求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梁溪區人民法院以「未提供重婚犯罪行為的證據材料」為由不予受理的程序背景。

從罪量上看,重婚罪的基本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中國大陸刑法分則中屬於輕罪。與之對照,若婚外行為涉及偽造結婚證,理論上可能觸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涉及財產轉移的,也可能透過民事途徑主張返還。不過在本案已公開的資訊中,警方的不予立案決定涵蓋了對相關事實的整體審查,朱女士後續向中級法院提交的自訴材料能否通過審查立案,仍待觀察。

此類婚姻糾紛進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並不常見獲得立案支持。此前網路上流傳的多起婚姻家庭糾紛,例如三孩非親生離婚案,多數最終仍以民事離婚訴訟與損害賠償主張為主要救濟途徑,刑事追訴的成功案例相對有限,兩者形成某種對照。

訊源與可核實資訊的邊界

本案目前的主要訊源包括:朱女士本人發布的影片與公開陳述、無錫警方與梁溪區人民法院透過媒體轉述的處理意見,以及金澤剛於9月4日發表於澎湃新聞的評論文章。需要留意的出入在於,朱女士指控的偽造結婚證、以夫妻名義接受輔助生殖治療等情節,來自當事人一方的單方陳述;警方「沒有犯罪事實」的結論與法院「未提供證據材料」的說明,則分別對應立案審查與自訴受理兩個不同程序的門檻判斷,兩者與指控事實是否屬實之間,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截至發稿,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公開說明是否受理朱女士提交的自訴材料。金澤剛在評論結尾表示,此案或許很難走向立案,卻打開了一個重新看待「同居」與「婚姻」的窗口。這一判斷屬於評論者的個人意見,本臺僅如實轉述。案件後續進展、法院對自訴材料的審查結果,以及立法與司法層面對重婚罪認定標準是否有進一步討論,仍有待追蹤。

#婚外胚胎案#無錫司法#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