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非全日制」務工女子索賠案終審:法院認定終止合法 酌情補償6萬餘元
社會 通訊社體 刊登 (台北時間) 閱讀約 4 分鐘
太原女子張愛平被辭退後請求違法解除賠償,終審認定屬非全日制用工、終止合法,但酌情補償61200元。
一樁纏訟超過一年的勞動爭議在2026年10月10日落幕。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太原支隊(下稱太原高速執法局)終止與務工女子張愛平的用工關係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但考量張愛平工作年限較長,且在保潔之外確實協助門衛事務、用人單位因此實際受益,法院酌情判定太原高速執法局補償她人民幣6萬1200元。澎湃新聞於10月21日取得並報導了這份判決。
案件背景:簽「非全日制」合同工作16年後被辭退
根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村民張愛平在太原高速執法局系統工作16年,期間多次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2025年8月26日,她被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辭退。
張愛平的主張是,她與丈夫當年應聘門衛後被招錄,最初並未簽訂合同;兩三年後工作職責增加保潔內容。她表示,雖然合同上簽的是保潔,實際職責一直包含保安與保潔,夫妻倆喫住都在門衛室,沒有專門的休息日,兩人輪流值班。
被辭退後,張愛平提起訴訟,要求太原高速執法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26年3月,小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未支持其訴請,她隨後上訴。
時間軸
2026年7月5日,澎湃新聞報導了這起維權訴訟。報導中,原太原交通運輸執法局晉源區分局負責人智先生受訪證實,張愛平合同簽的是保潔工,但職責確實包含門衛工作,夫妻倆沒有專門休息日、輪流值班。7月6日,案件二審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10月10日,該院作出判決。
爭點一:用工形式是否為非全日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審判決書指出,認定用工性質應以雙方書面約定的崗位職責為基礎,結合實際工作內容、報酬結算方式和管理方式綜合判斷,「既不能僅以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判定,也不能僅以勞動者在單位停留時間的長短作為認定依據」。
針對張愛平主張實際工作時間「全天候」,並提交原分局負責人在媒體報導中的表述作為證據,二審法院認為,張愛平在單位居住並實際協助門衛工作,但居住於工作場所與從事勞動是兩個不同概念。保潔員的清掃、整理工作具任務導向性和時段性,與門衛需持續值守的性質有本質區別。此外,用人單位僅設置張愛平丈夫一名門衛崗位,未就門衛工作與張愛平另行建立用工關係,也未向她發放門衛工作報酬。法院認定,她的協助行為在性質上更接近共同居住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不足以認定雙方就門衛崗位形成新的用工合意,一審認定雙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規定並無不當。
爭點二:終止用工是否違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二審法院認定太原高速執法局的終止用工行為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判決結果:酌情補償61200元
不過,二審判決書同時指出,張愛平與丈夫共同生活在單位門衛室,節省了房租、水電等生活開支,用人單位提供了居住便利;另一方面,太原高速執法局未另行聘請門衛,客觀上節省了用人成本,雙方均從這一安排中實際受益。
法院認為,張愛平的協助行為雖不能簡單等同於全日制用工或獨立門衛崗位的勞動,但考量其工作年限較長,在保潔之外確實承擔了一定協助門衛事務,用人單位因此實際受益,故從妥善平衡雙方利益、實事求是解決糾紛的角度,綜合工作年限與協助程度,酌情確定補償6萬1200元。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太原高速執法局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補償款;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雙方各負擔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