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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購房六年後發現房屋易主 湖北黃石「一房二賣」案判決出爐 評論追問開發商責任

社會 即時報導

湖北黃石中院審結一起「一房二賣」糾紛,全款購房者六年後發現房屋遭佔用,法院判佔有人騰退並付佔用費,評論關注開發商責任。

2026年9月26日,澎湃新聞「馬上評」專欄刊出評論文章,討論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房屋糾紛。評論作者柳宇霆在肯定法院判決的同時,追問涉案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應承擔的責任。該案原始報導出自《法治日報》。

根據評論引述的案件事實,2015年,湖北的萬某通過資格審核,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辦理交房手續並領取全套鑰匙,但暫未入住。2021年10月,萬某前往查看房屋時,發現房屋已被他人佔用,這才得知開發商已將同一套房屋再次出售。

法院認定與判決結果

萬某其後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房屋佔有人方某明知自身不具備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仍違規購買,並與開發商惡意串通倒簽合同日期,屬無權佔有。方某除須騰退房屋外,還須支付房屋佔用費人民幣5.34萬元。

方某不服提出上訴,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方某主動向萬某支付了房屋佔用費。至於和解的具體條件與騰退執行情況,評論未進一步交代。

評論觀點:開發商不應「毫髮無損」

該評論的核心主張是,法院判方某擔責固然符合法律,但若開發商在此事中全身而退,難以令人認同。評論列舉了開發商可能面臨的三類責任層次。

民事層面,評論指出,開發商既與萬某簽訂購房合同,就應履約;基於其後續的惡意違約與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依法起訴,法院可依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層面,評論引述《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指,對於未解除原合同又將同一商品房出售他人的行為,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刑事層面,評論稱若情節嚴重、符合詐騙構成要件,開發商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犯罪。評論並引新華網2012年報導作為對照案例:廣西一家房產公司將41套房「一房二賣」,兩名股東因合同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與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與5萬元。

評論同時指出,涉事開發商在本案中究竟如何擔責、承擔了何種責任,目前公開資訊中未有交代,此點值得追問。

可核實資訊的邊界

本案已可確認的事實包括:萬某2015年簽約購房、2021年10月發現房屋遭佔用、法院判方某騰退並支付5.34萬元佔用費、二審以和解作結。至於開發商是否已被行政查處、萬某是否另行向開發商索賠、倒簽合同的具體經過等細節,來源內容均未提供,相關進展仍待後續公開資訊釐清。

另須說明,「開發商也應擔責」屬於澎湃新聞評論作者的觀點,並非法院判決內容。本臺僅整理評論立場與其所引法律依據,不代表對案件責任歸屬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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