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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第 345 號

今日電稿

追討13年前2萬元開店保證金 天津二中院裁定已過訴訟時效駁回再審申請

社會 新聞 刊登 (台北時間) 閱讀約 2 分鐘

天津法院以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為由,駁回業者追討13年前2萬元品牌進店保證金的再審申請。

根據澎湃新聞2026年11月2日報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跨越13年的保證金糾紛下達民事裁定書,以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為由,駳回北京樂勤宣宇貿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當事人王女士向澎湃新聞證實收到裁定書。

案件脈絡可回溯至2013年5月。據王女士此前向澎湃新聞反映,其公司當年進駐天津一商友誼股份有限公司友誼商廈二號店經營,按要求繳交品牌進店保證金2萬元,約一年後撤場,但商場方面遲遲未退還款項。澎湃新聞引述的裁定內容顯示,樂勤公司於2013年5月支付用途備註為「品牌進店保證金」的2萬元,2014年6月自友誼商廈二號店撤出、不再經營。

2025年11月,王女士就此事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王女士說明,一審判決於2026年2月13日、即農曆臘月二十六下發,原打算過完春節後上訴,惟屆期已超過上訴期限,因此改提再審申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自樂勤公司2014年6月撤場至其向河西法院起訴,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樂勤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原審基於友誼公司提出時效抗辯而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王女士另向澎湃新聞表示,撤櫃後曾多次向樓層經理催討保證金,期間自己罹患癌症,時間與精力均不允許繼續追討,後來發現當初的店面已經閉店,才提起本件訴訟。

截至目前,案件涉及的保證金款項返還問題,經一審駁回與再審裁定後,司法程序層面暫告一段落。友誼商廈二號店方面對此事的公開回應,來源正文未見記載。

tag: 訴訟時效糾紛|天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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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天津法院#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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